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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近年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工作要求,在保护耕地资源、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农民权益、创新管理实践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政策要求,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共同责任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通委发〔2015〕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落实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示范区管委会是代管区域内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代管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等情况以及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负总责,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头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三余镇政府、各村(居)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头部责任人,负责落实管委会关于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各项决策和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管委会每年与三余镇政府签署《耕地保护责任书》,三余镇政府与各村(居)委员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逐级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二)落实共同责任。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要求,切实落实土地动态巡查、违法案件查处、土地信访调处等共同责任机制,积极运用“慧眼守土”等科技手段开展“人防+技防”的常态化监管,及时发现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示范区各部门要依据职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管理规定,正确处理依法用地、严格管地与发展建设的关系,支持和配合国土部门履行土地执法职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案、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依法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实现社会共管。各村(居)委员会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意识,严格履行村域内违法用地的发现、制止职责;结合网格化管理工作,健全村级国土管理网络,实施网格管理员兼任国土协管员制度,各网格管理员同时负责网格内的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的巡查、发现和制止工作。村级协管员要做好本村(居)范围内土地利用的日常检查工作,头部时间制止违法用地行为,配合示范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示范区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村级国土协管员的考核奖惩,结合相关规定给予协管员一定的通讯、交通补贴。积极探索公众参与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的新机制,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现土地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真正把违法用地遏制在初期和萌芽状态。

  (一)强化事前预防。国土部门要把土地动态巡查作为预防和控减违法用地的主要抓手,在巡查、发现、报告、制止等环节上,不断完善定路线巡查、定标准执法、定期限抽查的“三定”监管新机制。要强化对各村(居)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村(居)及时发现、制止村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逐级上报情况。三余镇政府对各村(居)上报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情况,要联动国土、建设、综合执法、供电、供水等单位部门以及村(居)对违法用地进行有效制止,将违法行为遏制在初始阶段;对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的,要积极上报国土部门立案查处,同时探索运用综合执法机制,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土地违法状态,蕞大限度预防和控减违法用地总量。

  (二)强化执法效果。国土部门要从严执法,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新路径,推动程序性执法向实质性执法转变。对占用基本农田、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用地,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达到法律规定数量的,要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坚持“查处事与查处人”相结合,对党员干部带头违法用地、违法批地或存在默许纵容、为违法者“打招呼”“说情”干扰执法等情形的,要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强化氛围营造。国土部门要强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耕地保护政策的宣传教育,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正确认识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树立耕地资源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努力形成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示范区各局(办)在重大活动、招商引资、宣传推广、项目选址等工作中,要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守“依法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推动全区土地利用方式向节约集约、绿色高效转变。三余镇、各村(居)要不断强化日常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企业、群众及党员干部的守法意识、节约集约意识,促进全区土地管理秩序持续向好。

  (一)加大土地违法打击力度。国土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拒不主动纠正违法用地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妨碍国土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和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的刑事案件。财金部门对国土部门处罚决定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要主动做好接收《非法财务移交书》及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向国土部门出具统一印制的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或接收文件。财金部门对国土部门移交的相关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据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可以委托三余镇、控股公司或其他单位具体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用地责任人的责任。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主动加强与法院的对接沟通,促使案件及时受理、裁定。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案件,由综合执法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三余镇及村(居)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执行到位。对各部门、相关单位非法批准用地以及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涉嫌失职、渎职行为的,国土部门要提请检察机关调查处理。

  (二)联动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加强新增违法用地前期有效制止力度,各部门、相关单位依据职责共同采取措施,从源头遏制违法用地的发生、发展。行政审批局要在放宽市场主体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同时,强化对疑似违法用地市场主体的形式审查,并及时将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登记情况告知国土部门,对涉嫌违法用地的企业或项目,依据国土部门的监管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撤销有关注册登记或行政许可。对无法提供土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的新增用地项目,国土部门可通过投资项目监管平台直接撤销备案类项目的备案证,行政审批局不予受理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等证件、权属证书。

  (三)努力形成执法监管合力。综合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镇村规划区范围内的动态巡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以及一旦形成违法事实后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要积极采取综合执法手段及时予以纠正。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的管理,对占用公路控制区进行违法建设的,要依法查处。水利部门要加强河道及两侧控制区的管理,对非法占用河道、阻碍防洪泄洪以及占用河道两侧控制区的违法建设,要依法查处。环保部门对涉嫌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一)完善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土、规划、建设环保、财金、纪检监察、公安、经发、社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供电、供水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适时邀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派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示范区违法用地总体情况,研究制定共同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办法;组织部署专项土地执法行动;协调、指导、督促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警示约谈和问责机制。示范区纪检监察、国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用地整改查处情况的督导检查,对整改查处工作不力、导致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部门、村(居),通过书面通报和警示约谈等方式,指出问题,限期整改。对经通报或警示约谈仍整改不到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领导依据《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纪发〔2010〕10号)等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事前审查和意见征询制度。行政审批、经发、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社管、招商、市场监督、供电等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和提供有关服务前,应要求相对人提供合法的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或依法依规承诺。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据行政审批相关规定,暂缓或暂停行政审批或服务。国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用地当事人已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局或相关批准机关,由原批准机关依据规定撤销有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四)强化镇村国土资源管理责任考核。三余镇及各村(居)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对镇村域内动土用土情况的检查,对涉嫌违法用地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制止,并及时与综合执法、建设、社管、国土等部门沟通对接。示范区将国土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对三余镇及各村(居)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设立村级国土资源管理专项考核资金,重点考核村级耕地保护、违法用地预防和制止、依法管地用地的工作实绩。对考核合格的村(居),给予一定的补贴;对考核优秀的村(居),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土管理责任,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涉地信访矛盾突出或引发群体事件、被上级督查追究责任的村(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由金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

  (一)各村(居)成立国土管理工作小组,明确村领导分工和职责(2.5分)。已成立工作小组,明确村主要负责人为头部责任人,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协管员为具体责任人的,得2.5分;未成立工作小组,或职责分工不明确的,不得分。

  (二)村两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安排国土资源管理工作(5分)。以会议记录为准,达2次以上的,得5分,每缺一次扣2.5分,扣完为止。

  (一)严格保护耕地(10分)。落实耕地保护各项措施,没有乱占滥用耕地现象。发现一例此项不得分。

  (二)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10分)。严格把关,依照规定程序组织村民办理建房手续,得10分。有1例未经审批违法建房的,扣5分。

  (三)积极开展双挂钩项目和土地开发复垦项目(25分)。积极开展空闲村庄、荒草地复垦为耕地,没有的得分减半。

  (一)开展土地动态巡查(20分)。各村(居)实行划片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村内按照分片每月巡查不少于4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未及时报告的,有一次扣2.5分,扣完为止。

  (二)及时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15分)。对村内发生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有力制止,得15分。如有1例未制止到位的,扣5分。

  (三)本村内无土地问题集体访、越级访(5分)。全年未出现群众因土地问题集体上访、越级到南通市及以上上访事件的,得5分。有1例涉土信访的,扣2.5分。

  (四)大力配合国土部门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5分)。对国土资源部门来本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主动配合、大力支持,保证案件依法顺利查处的,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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