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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做好全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中建设用地 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284号)等文件要求,及时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全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通州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相关文件执行。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后区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涉及的批次项目,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相关安置保障文件出台前,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暂按照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过渡期内征地补偿标准 的通知》(通政发〔2011〕36号)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相关安置保障文件正式出台后,进行结算补齐。

  被征土地涉及含农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区搬迁相关文件及签订的协议执行。

  (一)规划许可。根据区政府确定的拟征收土地项目,区行政审批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行政许可,涉及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并办理。在出具征地红线前,涉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须经所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类型的管理部门认可,同时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国土空间规划、林地规 划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二)勘测定界。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征地项目所在镇(村)对被征收地块进行实地勘测定界,调查核实被征收土地 的权属、地类、面积,形成经所有权单位确认的勘测定界成果。

  (三)拟征收土地公告。被征地项目所在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的被征地块涉及权属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区政府依据勘测定界成果,出具拟征收土地公告,加盖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公告期5个工作日。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地项目所在镇(区、园、街 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委政法委备案。

  (五)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项目所在镇(区、园、街道)牵头组织项目所在村(居)、区农业农村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含农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同时,确定安置保障人数及各年龄段安置人数。

  (六)落实征地预存款。被征地项目所在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或项目申请单位负责依据征收土地成本缴纳土地补偿款项,并纳入区征地预存款账户管理。涉及含农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费用由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落实。

  (七)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区政府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安置保障人数及各年龄段安置人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加盖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张贴,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30天。

  (八)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听证。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涉及听证的,由听证申请人向所在地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政府组织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举行听证,分别就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以及含农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征收相关政策进行答复。

  (九)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至被征地所在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权属不清的,由所在地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调查确认。

  (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与被征收土地相关权利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项目所在镇(村)按被征地项目填写征地补偿协议签订情况说明,报区相关部门审核。

  1.区政府委托被征地所在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 委会、办事处)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2.区政府委托被征地所在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 委会、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红线范围内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三方共同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其中涉及承包经营土地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按事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被征土地涉及含农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征收的,由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与相关权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报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并将审查备案结果告知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涉及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须由区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征收。

  1.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和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由被征地项目所在镇(区、园、街道)、村(居)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名单,经评定、公示等程序后,报区公安局、 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经区政府批准后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征地预存款经区财政局确认足额缴纳,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相关征地材料齐全后,负责组卷上报征地材料,并将被征 地安置人员情况函告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二)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分别经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经区政府批准,加盖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章,同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十三)征地补偿实施。征地补偿实施由被征地所在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之内按照相关协议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并在1个月内完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进保工作。征地补偿实施后,相关权利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被征收土地涉及相关权利证书的注销登记手续。

  (十四)落实参保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须根据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上报审核备案工作,并将备案情况反馈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报批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委托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 府(管委会、办事处)具体实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拟征收成片开发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指导工作和保障对象参保及后续审核、上报备案工作。

  (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对被征地块涉及含农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征迁业务指导工作。

  (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审核备案,参与指导被征地农民安置评定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业务审核指导工作,负责补充耕地质量的认定工作。

  (九)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项 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是否符合投资管理规定,会同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并作出规划行政许可。

  (十)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拟转征用地块涉及新建学校、医院、住宅三类项目,是否占用已有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区)、高速公路、铁路等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用地。会同相关部门对拟转征用地块涉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业务指导工作。

  (十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林业规划等审查,负责勘测定界、征地材料组卷上报审批和征地补偿 安置费用的收取、解缴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的确认工作。

  (十二)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地上附着物的资金落实和相关工作的实施。受区政府委托,具体开展土地征收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含农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的前期现状调查、确认、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补偿登记、补偿协议签订、安置人数确定、保障对象 组织评定、补偿安置实施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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