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李先玉盗窃案)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先玉,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8********,*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萧县**镇**村**号。被告人李先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0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先玉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2月9日告知被告人李先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李先玉,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先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22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先玉在南通开发区**手机大卖场内,乘隙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华为牌Nova8 pro型手机一部。经认定,上述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09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先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人民币4200元。
2.安徽省萧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李先玉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6.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派出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先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先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先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附件:1.被告人李先玉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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