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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调整!南通多地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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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禁止!调整!南通多地发布通告

  2021年12月30日,市政府发布了《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明确2022年1月30日起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全境。

  (二)通州区:通州区通吕运河以南区域全境和通州区通吕运河以北以团结河—G345国道—龙盛大道—希望路—亭东大道(城北中心路)—古潭路(桂西路、平双路)—金龙路(G228国道)—通吕运河为边界的闭合区域,涉及金沙街道、金新街道、兴东街道、兴仁镇、西亭镇、二甲镇、川姜镇、先锋街道。

  (三)海门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三厂街道、三星镇、海永镇全境。

  关于调整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调整为:黄河路(含)以南、东海大道(含)以北、如海运河(含)以东、盐通高铁(含)以西合围区域,该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放。

  二、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放区域外,法律、法规对禁放地点和禁放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废止。

  11月7日,《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通告》正式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限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1.如海运河、红旗河(红旗河向东过通扬运河后为“万新河”)、盐通铁路、大明河形成的闭合区域;

  2.海阳南路、大明河、盐通铁路、新丁磨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除禁放区域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

  三、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方式:“110”报警电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四、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如皋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现通告如下:

  1、县城主城区内由南环路-东环路-掘坎河-扶海大道-渭河路-东环路-牡丹江路-黄山路-通洋路-南环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2、沿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风光大道、通海五路、堤顶路、洋口大道、黄海五路、振洋河、洋农北匡河、匡河形成的闭合区域;

  3、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S221省道、洋口大道、北堤路、西堤路、纬四路、经四路、海堤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调整为:

  县城由南环路-S334省道-扶海大道-S355省道-G228国道-西环路-G228国道-S334省道-南环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内除禁放区外的区域以及镇规划区。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三、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放区域外,法律、法规对禁放地点和禁放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六、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

  县城城区内由南环路-东环路-掘坎河-扶海大道-渭河路-东环路-牡丹江路-黄山路-通洋路-南环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沿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风光大道、通海五路、堤顶路、洋口大道、黄海五路、振洋河、洋农北匡河、匡河形成的闭合区域;

  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S221省道、洋口大道、北堤路、西堤路、纬四路、经四路、海堤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不断提升启东城市品位和形象,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禁放区、启东生命健康产业园、启隆镇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市区禁放区(东至丁仓港河,西至华石路,南至沿江公路,北至中央河);

  4.其他区镇全天候禁放相关区域(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区域)。

  1.市区禁放区、启东生命健康产业园、启隆镇:全年所有时间;

  2.中考、高考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市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除以上区域和时间外,下列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等;

  3.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过街天桥、地下空间;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6.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7.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8.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村居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严禁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线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1月15日至2028年1月14日)。原《启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生命健康产业园、启隆镇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启政发〔2021〕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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