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调整!南通多地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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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禁止!调整!南通多地发布通告
2021年12月30日,市政府发布了《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明确2022年1月30日起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
(一)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全境。
(二)通州区:通州区通吕运河以南区域全境和通州区通吕运河以北以团结河—G345国道—龙盛大道—希望路—亭东大道(城北中心路)—古潭路(桂西路、平双路)—金龙路(G228国道)—通吕运河为边界的闭合区域,涉及金沙街道、金新街道、兴东街道、兴仁镇、西亭镇、二甲镇、川姜镇、先锋街道。
(三)海门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三厂街道、三星镇、海永镇全境。
关于调整 ************禁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禁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禁放区域调整为:黄河路(含)以南、东海大道(含)以北、如海运河(含)以东、盐通高铁(含)以西合围区域,该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放。
二、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放区域外,法律、法规对禁放地点和禁放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的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限制燃放************区域的通告》废止。
11月7日,《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限放区域的通告》正式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禁限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南通市************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禁放区域、限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1.如海运河、红旗河(红旗河向东过通扬运河后为“万新河”)、盐通铁路、大明河形成的闭合区域;
2.海阳南路、大明河、盐通铁路、新丁磨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除禁放区域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
三、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方式:“110”报警电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四、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的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如皋市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为加强************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禁限放政策。现通告如下:
1、县城主城区内由南环路-东环路-掘坎河-扶海大道-渭河路-东环路-牡丹江路-黄山路-通洋路-南环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2、沿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风光大道、通海五路、堤顶路、洋口大道、黄海五路、振洋河、洋农北匡河、匡河形成的闭合区域;
3、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S221省道、洋口大道、北堤路、西堤路、纬四路、经四路、海堤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
二、************限制燃放区域调整为:
县城由南环路-S334省道-扶海大道-S355省道-G228国道-西环路-G228国道-S334省道-南环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内除禁放区外的区域以及镇规划区。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三、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放区域外,法律、法规对禁放地点和禁放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的行为。
五、违反规定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六、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的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的通告》废止。
县城城区内由南环路-东环路-掘坎河-扶海大道-渭河路-东环路-牡丹江路-黄山路-通洋路-南环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沿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风光大道、通海五路、堤顶路、洋口大道、黄海五路、振洋河、洋农北匡河、匡河形成的闭合区域;
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S221省道、洋口大道、北堤路、西堤路、纬四路、经四路、海堤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为加强************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不断提升启东城市品位和形象,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禁放区、启东生命健康产业园、启隆镇等区域禁止燃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市区禁放区(东至丁仓港河,西至华石路,南至沿江公路,北至中央河);
4.其他区镇全天候禁放相关区域(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区域)。
1.市区禁放区、启东生命健康产业园、启隆镇:全年所有时间;
2.中考、高考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市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
三、除以上区域和时间外,下列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
2.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等;
3.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过街天桥、地下空间;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6.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7.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8.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场所。
凡违反规定燃放************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村居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严禁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线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1月15日至2028年1月14日)。原《启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生命健康产业园、启隆镇燃放************的通告》(启政发〔2021〕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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