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湾示范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已建未完工的标准厂房必须严格按照示范区批准的设计方案执行。新建标准厂房必须严格执行示范区蕞新要求。针对人才项目、科创项目、“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强、智能化程度高并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1. 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定位,符合示范区“五园一城一基地”产业规划布局,严禁高污染、高耗能项目落户。
2. 落户项目为单层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800元/平方米,两层及以上厂房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落户项目投产后第三年度起,年度税收不得低于220元/平方米。
都市综合体项目参照市政府《关于支持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建设的意见》(通政发〔2019〕6号)执行。其他标准厂房项目自持比例不低于40%。凡购买标准厂房项目,须与标准厂房建设单位办理过户手续。
1. 新租赁标准厂房项目,达到示范区奖励标准的,参照《通州湾示范区鼓励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落户若干政策意见(修订)》(通州湾办发〔2022〕46号)相关规定执行,对落户项目给予奖励。
2. 新租赁标准厂房项目,达到示范区奖励标准的,将其地方经济贡献的20%奖励给标准厂房建设单位,奖励期为5年。
3. 新购买标准厂房项目,达到示范区奖励标准的,参照《通州湾示范区促进优质项目落地指导意见》(通州湾管发〔2020〕5 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满一年后,参照通州湾示范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为A类、B类的企业,依据奖励政策兑现扶持奖励;对评价结果为C类的企业,督促加快科技创新、企业提质增效,相关扶持奖励按照80%兑现;对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取消扶持奖励。
1. 新落户标准厂房项目,必须在协议中载明退出条件,同时明确一旦符合退出情形,即无条件退出。
2. 对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由产业园区办公室、三余镇或头部办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清退。
3. 鼓励标准厂房建设单位对已投产但质态较差,以及未投产且无投产意向的企业实行动态清退。
4. 在清退旧项目、盘活新项目后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示范区按40%奖励给标准厂房建设单位,奖励期为5年。
5. 在资产清退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示范区全额奖励给标准厂房建设单位。
1. 奖励政策兑付由经发局牵头会同项目招引服务中心、财金局、监审室、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兑付方案报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财金局拨付到位。
2. 租赁示范区其他工业厂房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3.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自施行之日起《通州湾示范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通州湾管发〔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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