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014246482/2021-01565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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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08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中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函》(苏自然资函〔2020〕28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4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当前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文件的规定。
(一)确定拟征地范围。属地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确定拟征地范围,出具拟征地选址图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规划、林地等审核。其中涉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须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可,出具同意占用审查论证意见,涉及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由区发改委出具审查意见,相关意见一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发布拟征地公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确定的拟征地范围组织编制《拟征收土地公告》,报区政府审核盖章,属地政府组织将公告现场张贴到相关被征地村、组,公告期不少于5天。同时根据公告时间组织调查上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属地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填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分户调查表》,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签字确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测绘单位进行实地勘测定界,指导被征地所在镇、村配合做好权属指界、地类确认等相关工作,形成勘测定界成果;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区镇做好地上附着物、房屋等调查评估等工作。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地政府组织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区委政法委备案。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征地补偿相关标准代区政府组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中涉及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征收补偿的由属地政府拟定补偿方案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司法局共同会审后报区政府审核盖章,属地政府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涉及听证的,由属地政府受理听证申请并组织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区司法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建设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听证会,并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对相关听证事项负责举证解释。根据听证会情况,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流程重新组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属地政府负责对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形成补偿登记相关记录材料;未及时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办理登记的,由属地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进行确认,相关补偿登记材料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到期无异议后,由属地政府负责与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形成征地补偿协议签订情况说明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协议原件由属地政府留存。
1.征收农用地的应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农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协议。
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应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征收未利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
4.涉及个别难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相关程序由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九)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确定的安置人员数,属地政府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荐上报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形成安置人员情况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区政府签字盖章。
(十)落实征地补偿预存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征地批次地块负责测算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及报批规费,向区政府申请征地预存款,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将各项征地费用足额汇入到征地预存款专户,出具征地预存款相关凭证。
(十一)征地材料组卷报批。征地相关材料齐全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整合批次材料,组织编制“一书四方案”,拟定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南通市政府审查、审批。
(十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报区政府审核盖章,属地政府组织将公告现场张贴到相关被征地村组。
(十三)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实施由属地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签订的相关补偿协议将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等各项费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户和房屋所有权人,及时组织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选择社会保障类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原则上在一个月内组织办理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征地项目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出具审查意见;将政府计划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及国家规定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区司法局: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区镇依法组织开展听证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征地预存款及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保障、管理工作,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会审,及时拨付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
(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进行会审,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征地批准后,负责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建立个人分账户。
(五)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涉及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进行会审,指导区镇做好地上附着物及房屋拆迁补偿相关工作。
(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管理,对区镇上报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审核,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会审,指导区镇做好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安置以及安置人员评定等工作。
(七)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拟征收地块是否涉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出具管控意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涉及新建学校、医院、住宅三类项目是否占用已有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区)、高速公路、铁路的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用地。
(八)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拟征收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情况进行审查;统筹做好征地项目(批次)材料收集、整理、汇总、组卷报批等工作;征地批准后,负责及时将土地补偿费、青苗费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汇入社保专户,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拨付给本人。
(九)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具体开展辖区内土地征收相关工作。负责调查上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和农用地面积,组织拟定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开展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签字确认、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补偿登记、补偿协议签订、安置人员评定、补偿安置实施等具体工作。
区政府组织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2020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20〕43号)以及《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海政规〔201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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