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烧毁房东因未尽责任被判自担35%损失
承租人在使用出租房期间,致使房屋损毁,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租厂房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房东因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被判自担35%的损失。
2011年开始,某公司租赁朱某位于如东县某镇的部分厂房,从事橡筋线月的一天凌晨,该租赁厂房内的一个生产车间内突发,造成房屋全部烧毁。经消防部门认定,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
某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租赁房屋的顶棚和隔墙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要求的泡沫夹芯板,才导致火势迅速蔓延到整个厂区;另外,因原告提供的租赁厂房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栓及消防通道建设不符合防火规范的强制要求,造成了在刚刚发现时没有得到有效的扑救。因此,原告本身具有重大过错。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厂房生产车间内的电路系被告公司自行请人安装,部位位于生产车间内,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同时,原告朱某作为仓库的所有人和出租人,案涉厂房未办理建房相关的审批手续,亦未经消防验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该房顶顶棚以及部分隔墙使用了容易导致快速蔓延的泡沫夹芯板建筑材料。综合本案案情,被告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某公司对本次引发的损失承担65%的责任,原告朱某承担35%的责任。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