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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皋市农村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公告的公示(九华镇)20250037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该不动产权原有的宅基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自然资源所

  附件:关于如皋市农村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公告的公示(九华镇)20250037

  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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