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在江阴市冰马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地 发生的“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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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在江阴市冰马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地 发生的“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2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江阴市冰马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地进行梁底板铺设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在江阴市冰马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地 发生的“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2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江阴市冰马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地进行梁底板铺设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1月3日,江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委、总工会、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江阴市人民政府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江阴市冰马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地发生的“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相关人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江阴市冰马商贸有限公司年组装体育器材1万套项目,位于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17号,项目包含1#楼(地上4层)、2#楼(地上1层)、3#楼(地上5层)共3幢建筑,总建筑面积25470.24平方米。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01号。该项目工程于2017年11月2日开工。
1、建设单位:江阴市冰马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注册地址为江阴市祝塘镇环北路69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庆增,注册资本为55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服装、鞋帽、日用品、百货、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的销售。
2、施工总承包单位: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公司成立于1990年8月21日,注册地址为江阴市周庄镇龙云路1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忠良,注册资本为2012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建筑安装、装潢;古建筑、市政工程、水利、桥梁的施工;打桩;制桩;建筑设计等。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为卞恺。
3、劳务分包单位: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4日,注册地址为南通市如皋市石庄镇石北村三十三组36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勇,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销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服务等。
4、监理单位: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22日,注册地址为江阴市砂山路4号1001-1002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元青,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的施工、加固;工程监理、勘察、设计、规划、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工程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为费秀清。
2017年9月15日,江阴市冰马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与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对甲方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安装、消防、暖通工程,合同金额2588万元。
2017年9月28日,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甲方将项目工程中的木工、砌筑、抹灰、钢筋、混凝土、模板作业分包给乙方,合同金额:400万元。
2017年9月25日,江阴市冰马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飞扬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对甲方项目工程实施监理,合同金额17.7333万元。
2018年1月2日上午,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义礼、陈银模、何兴武、许孝兵、史泽兵和杨光桃共6名木工在江阴市冰马商贸有限公司年组装体育器材1万套项目厂房建设工地3#楼5层楼面上进行梁底板铺设作业,其中:任义礼和陈银模2人一组在楼面北侧的支模架(满堂扣件式钢管支撑架)上铺设梁底板,何兴武和许孝兵2人一组在楼面东侧的支模架上铺设梁底板,史泽兵和杨光桃2人在楼面上传递物料。上午7时30分左右,陈银模爬下支模架到4层楼面去取梁底板,任义礼继续站在支模架顶部钢管上铺设梁底板,陈银模在返回途中突然听到一声响声,其立即跑上5层楼面,发现任义礼已从支模架上坠落至楼面,坠落高度约为3.5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工人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同时拨打“120”报警。“120”急救车赶到后将任义礼送往张家港澳洋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任义礼于当日14时左右。
经初步统计,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其中死者赔偿费用为102万元)。
1、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为高处作业工人提供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勇,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在江阴市冰马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人无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高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经调查认定: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江阴市冰马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地发生的“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张勇作为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在江阴市冰马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人无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高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
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为高处作业工人提供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
(一)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南通勇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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