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隆兴佳园10幢209室、车库37室;隆兴佳园14幢1102室、阁楼02室、车库34室)
申请人范晓燕因继承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于日向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魏金华于2022年4月18日去世。魏金华与范晓燕系原配夫妻,二人共有子女1名,即范铭;魏金华的父亲魏春和于2021年去世,魏金华的母亲凌志英于2023年去世;魏春和、凌志英系原配夫妻,魏春和去世后,凌志英未再婚;二人共有子女2名,即魏金华、魏金国;凌志英的父母均先于凌志英去世。范晓燕作为丧偶儿媳对凌志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坐落于隆兴佳园10幢209室、车库37室;隆兴佳园14幢1102室、阁楼02室、车库34室。
三、被继承人共有继承人3名,分别是:范铭、魏金国、范晓燕。根据不动产继承协议书明确:上述不动产权由范晓燕继承。除申请人范晓燕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现予公告,公告期六十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请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崇川区人民中路138号房产交易大厦二楼受理科),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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