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庭审室实地调解厂房租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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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走出庭审室,实地调解厂房租赁案
“租赁合同类案件往往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实地到租赁现场查看有利于更充分地了解案件事实,从而更好地回应当事人诉求、高质量地处理此类案件,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2021年4月1日,现场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当晚我在笔记本上写下了自己的办案感悟。
2020年6月1日,张某(承租方)与戴某、李某(出租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戴某、李某将其位于如皋市长江镇多乐服装厂内的厂房出租给张某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每年租金26万元,押金为2万元,租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戴某、李某收取了张某一年的租金26万元及押金2万元,并将厂房交付给张某使用。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因投资的生产设备未能达到环保要求,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日向张某下达了关停通知书,责令张某停止生产。
2020年10月18日,张某从案涉厂房搬出,向戴某、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押金和租金。戴某、李某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张某在租赁厂房期间未能妥善使用,致使厂房内部分地坪损坏,应当赔偿地坪损失,因此拒绝了张某返还押金及租金的要求。
2021年1月,张某以戴某、李某为被告诉至如皋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给付的租金、押金合计28万元。认真阅读案件材料后,我先安排原、被告到庭听证,了解案件事实。听证过程中,双方对解除合同及解除合同的时间均无异议。张某虽当庭认可被告的地坪损失确实存在,但对地坪损失的面积及损失计算的标准持有异议。
2021年4月1日,我组织双方来到案涉租赁厂房,现场丈量厂房内地坪损坏的面积及混凝土的厚度,并结合丈量的数据及合同的约定计算出了地坪损失的相关数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明确损失数额后,我就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场进行了讲解,在我的促成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18日解除;
二、被告戴某、李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148000元;
三、原、被告就厂房租赁事宜一次处理完毕,再无其他异议。
至此,这起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能高效快捷地处理均给予感谢。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张某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租赁的厂房,在与戴某、李某协商一致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后,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实际租赁期间产生的租赁费用,但可要求返还押金及剩余租金。同时,张某亦应承担因使用厂房不当而导致厂房内地坪损坏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如皋市人民法院 邵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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