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全区房屋出租户主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加强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房东是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人,必须主动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房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居住。
2、房东必须主动联系尚未来通人员,动员其暂缓回通;对已经回通的,要头部时间主动向当地村居(社区)或公安机关报告。
3、对外地来通人员,房东必须监督落实租住人员在居住地居家隔离观察,时间自到达之日算起14天;对1月29日零时以后,从武汉等疫情重点地区来通人员,房东要立即报告,由卫健部门采取集中隔离观察措施。
4、租住人在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房东必须告知其不得擅自离开隔离观察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必须立即报告;有客来访时,房东必须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必须立即报告。
5、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隐瞒不报、拒不配合,不落实疫情管控措施的房屋出租人,一律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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