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南通崇川主城两宗地块迎来拆迁!一大波人身价要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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蕞新消息! 南通崇川区2处地块迎来拆迁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 通甲路南、世伦路东被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建设需要,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房
因建设需要,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通政办发〔2015〕131号)以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年17号)、《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通地征〔2015〕年17号),本政府对世伦路东、通甲路南、盘香路西、八一路北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安置事宜,制定了本方案。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签约。分户评估报告未能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送达的,该户签约期限顺延至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20日内。
(一)补偿方式 原农村集体土地上居住用房补偿,采取自愿原则,补偿安置对象可以选择:1.货币补偿、2.房屋产权调换、3.“拆迁安置房”安置。 补偿安置对象应当在评估机构选定公告后5日内书面向观音山街道办明确补偿安置方式,未明确补偿安置方式或者补偿安置对象内部对补偿安置方式存有争议的,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
(二)权属、合法面积、用途的确定 1.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性质及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包括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下同)为准。无不动产登记的,以经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程序的认定结果为准。房地产权属涉及继承、仲裁、法院裁判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2.权属材料一般为原件,如是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由提供单位加盖档案章,经所在街办盖章确认。 3.补偿安置对象认为其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为合法建筑的,有义务在被征地房屋调查登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观音山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等证明材料,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4.补偿安置对象如认为其房屋领取有营业执照,用于非居住活动,主张住改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须在评估机构选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观音山街道办事处或者评估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征地公告发布前三年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凭证材料,否则视为没有住改营的相关资料,不利后果由补偿安置对象承担。
①对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本方案发布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③搬迁补贴:按15元/㎡一次性支付。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④过渡费补贴:按6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提供指定房源供补偿安置对象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对象自行过渡。房源情况(房屋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为准):
顺序号以补偿单位登记的为准。顺序号按交钥匙时间先后排序,交钥匙时间由工作组核实(交房时间以分计),补偿单位逐日统一核定登记编号。
对征地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项目本方案发布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征地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b. 搬迁补贴:按15元/㎡一次性支付。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c.过渡费补贴:按6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①“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提供“拆迁安置房”给被补偿对象安置,被补偿对象自行过渡。
⑵购买“拆迁安置房”顺序:以实施单位登记的顺序号为准。 顺序号按交钥匙时间先后排序,交钥匙时间由工作组核实(交房时间以分计),搬迁实施单位逐日统一核定登记编号。
②分户、补空方及“拆迁安置房”指标依据《崇拆发〔2012〕15号》文件执行。
符合条件的补偿安置对象应在房屋调查面积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审核后报所在街办审批。逾期申请或者所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相应不利后果由补偿安置对象承担。
⑴因政府对拆迁安置房价格有特别规定,现对被征地合法住宅房屋给予1550元/㎡的补偿,空方给予1050元/㎡的补偿。
⑵如被征地房屋土地使用证载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土地使用证载面积为135㎡以下(含135㎡)的,其超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330元/㎡补贴;土地使用证载面积大于135㎡的,135㎡以下(含135㎡)超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440元/㎡补贴,135㎡以上部分按70元/㎡补贴。
⑷搬家费补贴:按15元/㎡一次性支付搬家费。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⑸过渡费补贴:本地块搬迁过渡费按6元/㎡·月支付6个月。非补偿安置对象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且过渡期限超过十八个月的,从第十九个月起补贴两倍过渡费,即按12元/㎡·月;过渡期限超过三十个月的,从第三十一个月起补贴三倍过渡费,即按18元/㎡·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⑴“拆迁安置房”的层次差价率、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及“拆迁安置房”限定价(1750元/㎡)、核定价、车库价、顶层阁楼价由物价部门核定;“拆迁安置房”市场价由政府相关部门讨论商定。
⑵购买“拆迁安置房”中,与原住房合法面积等面积部分补偿安置对象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
⑶按政策规定如享有补空方或增加“拆迁安置房”指标的部分补偿安置对象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
⑷安置小高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0㎡建筑面积的限定价购房指标供补偿安置对象限定价结合层次差率结算购买;安置高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5㎡建筑面积的限定价购房指标供补偿安置对象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率结算购买。
⑸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超出安置指标(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加按政策规定增加的空方面积、“拆迁安置房”指标面积)用于靠套型面积部分,其中安置指标15%以内(含15%)补偿安置对象按核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超15%面积部分补偿安置对象按“拆迁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
如补偿安置对象认为被征地房屋的价值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高于本方案发布之日的,可以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补偿单位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视为对本方案发布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没有异议。
补偿安置对象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者收到补偿安置决定时,应将房地产权属证书、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原件提交给观音山街道办事处办理有关注销或者备案手续。
规定签约期内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补偿单位依据本方案报请本政府批准后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实施责令交地。
因任港河南长江路高架东侧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区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对该拟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决定公告后一个月内签约结束,如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晚于该时间的,评估报告送达后十日该户签约期满。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性质及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包括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下同)为准。无不动产登记的,以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等审批文件,经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中的认定结果为准。房地产权属涉及继承、仲裁、法院裁判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三种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3.拆迁安置房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视为默认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⑶搬迁费:按15元/㎡一次性支付。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⑷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8元/㎡·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标准与“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②选房办法按《崇川区拆迁安置商品房销售管理细则(试行)》(通崇政建发〔2012〕131号)文执行。
①因政府对拆迁安置房价格有特别规定,现对被征收的合法住宅房屋给予1750元/㎡的补偿。
③搬家费补贴:按15元/㎡一次性支付搬家费。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④过渡费补贴:本地块搬迁过渡费按8元/㎡/月支付。因“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有一定的货币补偿,该货币补偿产生一定的利息,故18个月内仅计算6个月过渡费。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且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从第19个月起过渡费按16元/㎡/月计算;过渡期限超过30月的,从第31个月起过渡费按24元/㎡/月计算。每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计算。
⑤地大于房补贴:确有住宅房屋土地使用证载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土地使用证载面积为135㎡以下(含135㎡)的,其超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440元/㎡补贴;土地使用证载面积大于135㎡的,135㎡以下(含135㎡)超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440元/㎡补贴,135㎡以上部分按70元/㎡补贴。
①“拆迁安置房”的层次差价率、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及“拆迁安置房”限定价(1950元/㎡)、核定价、车库价、顶层阁楼价由市物价局核定;“拆迁安置房”市场价由政府相关部门讨论商定。
②购买“拆迁安置房”中,与原住房合法面积等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
③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超出安置指标(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加指标面积)用于靠套型面积部分,其中安置指标15%以内(含15%)被征收人按核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超15%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拆迁安置房”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
④安置小高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限定价购房指标供原承租人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率结算购买;安置高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限定价购房指标供原承租人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率结算购买。
1.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的内容包括房屋价值、土地价值、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项目。
2.对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12〕164号)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非住宅房屋可提供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视为默认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崇川区人民政府按照“货币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崇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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