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首次登记证明单遗失声明:秀山西路1000号22、24幢等商铺南通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号24幢秀山西路1012号、24幢31铺、22幢富江路949号、22幢富江路959号、24幢20、21、22、23、24、25、26、27、28、29铺、24幢30铺、22幢富江路951、953号、24幢32、33、34铺、24幢富江路897号、24幢35、36、37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首次登记证明单作废,不再申请补发。
声明人:南通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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