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金沙镇开发区世纪大道西侧杏园路南侧世纪城1幢1602室)
根据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号,金沙镇开发区世纪大道西侧杏园路南侧世纪城因本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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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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