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南通招鑫置业有限公司、吴小新杨金燕、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号,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朝霞路、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朝霞东路室归买受人瞿梁所有。因本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朝霞路2号雍景苑地下机动车库车位A676
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朝霞东路1号雍景苑62幢1802室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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