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被通州警方依法处罚!
为全面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通州公安分局以各派出所辖区出租房屋、宾馆旅店等部位为重点,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蕞大化消除风险隐患,全力维护副中心“房安全、人安居”的治安环境。
案例一:2月25日,通州公安分局马驹桥派出所在马驹桥镇北门口村一出租房内查处违法窝点。经进一步工作查明,该房屋为一处集中出租自建房,出租人郑某未建立房屋管理制度、未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且未履行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等管理责任,该处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郑某罚款的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头部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头部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头部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二:3月10日,通州公安分局胡各庄派出所在潞城镇南刘各庄村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孙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孙某罚款的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头部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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